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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86, 2289, 2293, 2294, 2290, 2295, 2296, 2291, 2297, 2298, 2292, 2299, 2300, 2301, 2302, 2303, 2305, 2306, 2304, 2307, 2308, 2309, 2310, 2311, 2312, 2313, 2314, 2315, 2316, 2317, 2318, 2319, 2320, 2321, 2322, 2323, 2324, 2325, 2326, 2327,
高校应用服务联盟
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
2019-09-25

发改社会〔2019〕155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有关部委,有关中央高校和中央企业:

《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。经国务院同意,现将《实施方案》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深化产教融合,促进教育链、人才链与产业链、创新链有机衔接,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、人才引领发展、产业创新发展、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、相互协同、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。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,必须坚持问题导向、改革先行,充分发挥城市承载、行业聚合、企业主体作用。省级政府和试点城市要紧密围绕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,重点聚焦完善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、推进人才培养改革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、创新重大平台载体建设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等任务,统筹开展试点,落实支持政策,加强组织实施,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。

请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2019年11月20日前,按要求将推荐试点城市名单(省级政府推荐一个试点城市,直辖市推荐一个市辖区或国家级新区作为试点核心区,计划单列市整体纳入试点)附试点城市建设方案和改革问题清单、政策清单,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。

为统筹做好第一、二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衔接,尽快将改革向全国推开,各地可按《实施方案》要求,自行同步开展省域内试点城市建设培育工作,并认真做好省域内开展产教融合型行业、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。

附件:

1.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

2.试点建设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教育部

工业和信息化部

财政部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
国资委

2019年9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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